罗圣荣 杨飞:《国际机制的重叠现象及其影响与启示 ——以湄公河地区的国际合作机制为例

发表时间: 2024-06-18 13:14:15   文章出处:品牌动态   

  云南大学周边外交研究中心暨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杨飞,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二战后,在区域化和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之下,国际机制成为全世界治理的主要方式。虽然逆全球化或成为扰乱当今世界发展的一股暗流,但构建高效的国际机制仍然是区域和全球社会共同应对挑战、化解危机、深化合作的重要方法。国际机制丛生固然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丰富了参与各方的选择,带来了更多的可支配资源,有利于各类区域性或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但也轻易造成机制间在行为主体、问题领域及功能治理等层面的相互重叠,引发机制间的竞争性问题,影响国际合作的成效。湄公河地区地理政治学独特,历来为大国博弈之地,长期备受安全问题困扰。冷战后,湄公河地区恢复了和平环境,但域外大国势力并未停止在该地区的角力,加之区域化和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该地区“机制重叠”现象尤为突出。2016年中方推出澜湄合作机制后,得到柬、越、泰、缅、老等5国的积极响应。当前,在逆全球化的思潮下,参与各方对澜湄合作机制寄予了厚望,而澜湄合作机制也有力地回应了逆全球化思潮的挑战。针对湄公河地区各类国际合作机制的重叠问题,本文认为在行为体上调整机制布局、在问题领域增进协商合作、在功能治理上创新合作途径是未来澜湄合作机制在众多国际机制中脱颖而出、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当前,“一带一路”倡议正逐渐从愿景变为现实,成为中国提供给世界最重要的一份国际公共产品。但是,纵览中国周边局势,国际机制众多、机制关系复杂、“机制拥堵”严重,对“一带一路”的稳步推进构成了严峻挑战。2016年开始实施的澜湄合作机制,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一大亮点,将有利于密切澜湄流域国家间关系、夯实中国-东盟合作、打造中国与四周的国家命运共同体。湄公河地区囿于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等背景,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但发展前途较广,有望成为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突破点。鉴于此,澜湄合作机制对于深化湄公河地区合作,破解“机制重叠”困境,践行“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新理念,实现区域一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重叠国际机制的定义、内容、原因及其影响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其次对湄公河地区国际合作机制施以分析,最后就澜湄机制下怎么样提高机制有效性与增进国际合作展开进一步的思考。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机制重叠”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层面。首先是纯粹的理论研究,如美国学者奥兰·扬(Oran R. Young)就国际机制间关系进行了深入探究,首次提出重叠国际机制这一概念。丹尼尔·德雷兹内(Daniel W. Drezner)、凯伦·阿尔特(Karen J. Alter)和索菲·默尼耶(Sophie Meunier)则将重叠国际机制作为机制复杂性的表现进行思考,强调机制间互动以及系统对个体机制的影响。我国学者王明国同样基于机制复杂性、机制碎片化,对机制复杂性及机制重叠性的原因、结果等问题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其次是纯粹的问题分析,如贺圣达、毕世鸿等学者就湄公河地区各个国家主导的合作机制进行梳理,对其类型、进程等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再次是理论与问题相结合的研究,在理论指导下就具体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谋求解决之道。以上文献分别对重叠国际机制及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为本文研究奠定了基础并启发颇深。

  二战结束后,美苏等大国积极建立起一批以自己为主导的国际机制,将其视为维护国家利益、扩大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手段。美国学者约翰·鲁杰(John G. Ruggie)于1975年首次将国际机制的概念引入国际政治领域。随后, 罗伯特·基欧汉与约瑟夫·奈在1977年出版的《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中,正式运用国际机制的概念研究国际关系的现实问题。关于国际机制的定义,约翰·鲁杰最早将其定义为“一群国家所接受的一套共同预期、规划和规定、计划,以及为维持组织运作的财政及其它义务”。斯蒂芬·克莱斯纳(Stephan D. Krasner)则将国际机制界定为“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由行为体的期望汇集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暗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这一定义被学界普遍接受。尽管如此,以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为代表的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机制的解读依然充满了争论。现实主义以权力和利益为其理论内核,认为国际机制只是国家间权力博弈的工具。自由主义认为,在无政府社会中国际机制降低了国家间交易成本、提供了交易信息,并减少了不确定性行为。建构主义认为观念、文化塑造国家身份,身份决定国家利益,不同的身份塑造影响着国际机制的形成与作用。有鉴于此,德国学者利特伯格(Volker Rittberger )将三大理论在国际机制认知问题上的差异归结为“对国际机制作用大小的认可程度不同”。

  根据斯蒂芬•克莱斯纳关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国际机制主要由主体、客体与本体三部分构成。在国际社会中,主体是进行国际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即行为主体,一般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客体是行为主体针对的主要对象,即问题领域,例如安全、经贸、减贫、环保等问题领域,它们构成不同行为主体研究、作用的主要对象。本体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即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功能治理,是指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解决全球性的问题。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国际机制能形成多种类型。按照问题领域可分为国际安全机制、国际环境机制和国际经济机制等,其中国际经济机制又可细分为国际金融机制、国际贸易机制和国际减贫机制等类型。按照形式特征可分为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政府间合作机制大多属于正式机制。按照作用范围,可分为全球性机制、地区性机制和双边性机制,一般而言,全球性问题领域的机制建设都涵盖这三个作用范围。按照行为体的数量,可分为多边机制和双边机制两种类型,本文即采用这一分类标准。

  随着国家频繁地参与到日益增多的各种国际机制中去,问题领域、管辖权以及成员身份的“交叠”问题越来越明显,即机制之间的重叠现象愈加突出。针对国际机制间日趋复杂的联系,奥兰·扬将同一问题领域的机制间关系分为四种类型: 嵌入式/植入式机制(embedded regimes)、嵌套式机制(nested regimes)、集束式/丛生式机制(clustered regimes)与重叠式/交叠式机制(overlapping regimes)。由于各个机制在主体、问题与联系上往往相互交织,嵌入、嵌套、集束与重叠其实质都是一种关系的“重叠”,它们共同存在于机制间,区别只是重叠方式与程度的差异。因此,本文的“重叠”涵盖以上四种类型,强调机制间关系的一种共性。

  根据国际机制的概念与机制间联系,国际机制的重叠现象主要有三种表现:主体重叠、问题重叠、功能重叠。主体重叠是指众多国际机制中行为主体的重叠,即各个国际机制的制定者、实施者与受影响者往往相同,或者在机制间相互交织。国际机制主要行为主体的数量是有限的,例如得到联合国认可的民族国家只有193个,但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是十分广泛而深入的。国际社会日趋紧密的联系决定了国际机制中行为主体的重叠性,尤其是安全、经济、环境等全球性问题领域的机制出现重叠不可避免。问题重叠是指多个国际机制存在于同一问题领域,即一个机制一般涵盖多个问题领域。国际社会对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多种机制相互商议、相互协作,全球性问题的特质与国家间利益的博弈,往往导致在同一问题领域形成多个机制。功能重叠即国际治理的重叠,指在同一问题领域中国际机制的原则、规范及决策程序具有相似性。新机制的建立、完善往往与借鉴、模仿已有机制的成功经验紧密关联,后者也通过强迫、说服等方式强化已有机制的影响。新机制往往无法彻底摆脱已有机制的基础,而已有机制也往往吸收了新机制的成分,这就造成了它们之间的相似性。

  从原因来看,国际机制的重叠现象,既是区域化和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大国地理政治学博弈的直接后果。一方面,在区域化和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重叠”成为机制间不可避免的关系之一。冷战后两极格局被打破,“合作共赢”理念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国家间“相互依存”水准不断加深,区域化和全球化成为国际机制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机遇与背景,国际社会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有机整体,国际机制的发展进而驶入“快车道”。在国际事务中,国际组织一般是国际机制的重要制定者、实施者和评估者,国际组织数量的变化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了区域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以及国际机制的扩散速度。据国际组织联盟(UIA)数据统计,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1909年只有37个,1951年是123个,1992年有4878个,2005年则达到7350个。另一方面,大国地理政治学博弈也导致了国际机制的重叠现象。国际机制主要是由国际体系中最强大的国家所塑造,并主要反映了大国的利益,同时,国际机制又是大国谋求利益的重要手段与方式。就如二战后多数全球性国际机制,主要是在美国霸权主导下所建立和推动的。反过来国际机制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需要大国的主导与协调,在实践过程中更是如此。但是,伴随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以及美国的相对衰落,以各类文明为代表的话语权之争、制度之争、规范之争成为大国地理政治学博弈的新内容,国际机制作为话语权、制度与规范的承载者,机制间的“重叠”现象愈演愈烈。

  从积极层面来看,首先,在行为主体上,国际机制的重叠有助于增进机制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国际机制的行为主体主要由国家构成,国家数量的有限决定了国际机制在行为主体方面的重叠便于问题协商,尤其是在不同国际机制由相同大国主导的情况下。其次,在问题领域内,国际机制的重叠有助于扩展问题解决途径,提高问题解决效率。针对同一问题领域,各个大国为了凸显自我主导机制的优越性,往往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扩展问题解决途径,这一竞争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提高了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效率。最后,在功能治理上,国际机制的重叠减少了运行成本、简化了运行程序。由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针对全球性问题的治理方式不断趋同,而由不同大国主导的国际机制必然要向其它机制学习、借鉴有效经验,从而推动了合作水平的整体提高,即机制主体的重叠对国际机制效率的影响最为深远。问题领域与功能治理因为问题的全球性特征,和主体间相互模仿、学习而更趋一致。

  从消极层面来看,其一,在行为主体上,国际机制的重叠易引起大国相互掣肘、恶性竞争。在同一问题领域,国际机制过多常被形容为“机制拥堵”或“意大利面条网”,这些说法都生动形象地表明机制过多可能会引起的“过犹不及”。各个大国为了更好的提高自己在有关问题领域的话语权、影响力,不乏利用媒体舆论相互抨击,向对方推动的机制设置障碍。其二,在问题领域内,国际机制重叠容易造成机制协调、规范冲突等问题。当前,同一问题领域一般涵盖多个机制,但是囿于国际机制在原则、规范、执行标准等问题上的重叠,成员国往往在工作层面面临着巨大的困扰。其三,在功能治理上,国际机制的重叠容易使当地国家形成对国际机制的依赖性,不利于当地国家治理能力的自我完善和提高。

  双边合作机制,主要是指两个行为体之间形成的合作机制。合作双方一边为主导大国,一边为地区集合体,是一种特殊的双边机制。如中国、日本、美国等大国与湄公河地区单个国家或次区域共同体分别建立的合作机制都属于这一类型(湄公河地区的主要双边合作机制见表一)。

  (1)日湄合作机制。日湄合作是冷战后日本对外合作的重点。早在1993年日本就举办了“印度支那综合开发论坛”,强调地区共同开发与对湄公河地区经济援助。2004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成立了“柬、老、越、缅四国产业合作援助研究会”。2007年,“日本与湄公河区域合作伙伴机制”成立。从2009年起,日本每年与湄公河国家举办“日本与湄公河国家领导人峰会”。安倍政府上台以来,为进一步夯实“日湄合作”,决定每三年在日本举行一次峰会,定期举行外长、经济部长会议,以及工作层面高层官员磋商。

  (2)美湄合作机制。美国实施“重返亚太”和“亚太再平衡”战略后,美湄合作成为美国扩大地区影响力、制衡中国的重要手段之一。2009年,美国在与湄公河地区国家召开“美国-湄公河下游部长会议”后,推出了“湄公河下动计划”。为更好地在环境、医疗、教育和基础设施等民生领域开展合作,美湄合作十分注重机制的建设。2011年3月,美国和湄公河下游各国共同起草了《湄公河下游倡议》,确定了美湄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目标。

  (3)其它双边机制。在“东向”政策的指引下,印湄合作也不甘落后。印度于2000年向越、老、柬、缅、泰五国发起了“湄公河-恒河合作倡议”。韩国则以2010 年下半年的“韩国—湄公河开发论坛”为契机,与下湄公河各国建立了对线年,韩国与湄公河各国召开了第一次“韩国—湄公河国家外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韩国—湄公河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共同繁荣”的《汉江宣言》,并明确了双边合作中所有的领域的内容。

  多边合作机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体在某一问题领域的互动机制。当下,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决定了一个国家很难只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尽可能多地建立、参与各种多边机制,是发展中国家获取资金与技术、实现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重要手段(湄公河地区的主要多边合作机制见表二)。

  (1)GMS合作机制。1992年GMS合作机制在“亚开行”的积极推动下正式建立,“亚开行”与GMS合作机制相互支撑,在湄公河地区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取得了积极成果。例如,截至2013年底,GMS合作机制计划投资项目成功动员166亿美元和技术援助3.3080亿美元,其中“亚开行”支持60亿美元的投资和1.1510亿美元的技术援助,重点投资在与减贫紧密相关的项目领域。

  (2)澜湄合作机制。澜湄合作机制于2014年提出,2016年真正开始启动,是针对以往多边合作存在的问题而成立的一个全新的多边合作机制。目前,澜湄合作机制确立了以政治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人文为三大支柱,以相互连通、产能、跨境经济、水资源、农业和减贫为五个优先方向的“3+5”合作框架,为建立澜湄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发展基础。同时,澜湄合作机制由于得到了“亚投行”为其提供的重要资金支持,而成为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其它多边机制。湄公河地区除去上述多边合作机制外,还有1995年建立的“新湄公河委员会”,东盟1996年发起的“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以及“中老缅泰黄金四角合作”(1993)、“柬老越发展三角区”(1999)、“伊洛瓦底江-湄南河-湄公经济合作战略”(2003)等合作机制,也都是湄公河地区多边合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述分析显而易见,湄公河地区的机制“重叠”现象明显存在。显然,这些机制并非单一领域的合作机制,而是同时涉及安全、经济、减贫、环境等众多领域(湄公河地区国际合作机制的重叠性见表三),其重叠性也大多数表现在行为主体、问题领域和功能治理三个方面。在行为主体方面,湄公河地区下游国家既是多边机制的主要行为主体,亦是美、日、印等国主导机制的重要行为主体。例如,GMS机制和澜湄合作机制的行为主体均为中、泰、越、缅、柬、老六国,机制主体完全重合。而在日湄领导人峰会机制和湄公河—恒河合作倡议机制中,除去日本、印度两国,其它行为主体也高度重叠。在问题领域,以上机制均涵盖贸易、农业、基础设施、环境、减贫等多个内容。如农业合作与水资源开发都是澜湄合作机制和湄公河委员会合作的重点。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均为美湄合作、日湄合作、印湄合作等机制关注的主体问题之一。在功能治理方面,以官方开发援助、贷款、经贸合作等治理方式为主,区域治理与全球治理相结合。如在澜湄合作机制和GMS机制中,政策协商、贷款与经贸合作是其功能治理的主要模式。在美湄合作、日湄合作等机制中,均包含了官方援助、投资为主要治理方式。

  区域化与全球化进程是当前国际社会并行不悖的两大普遍现象。湄公河地区国际机制“重叠”现象突出,既是全球化趋势的必然结果,更是其区域化不断深入的必然要求。从全球化进程来看,冷战时期,湄公河地区国家除去泰国发展较好外,越、缅、老、柬四国政局长期动荡、发展较为缓慢。冷战后,两极对抗格局被打破,经济发展成为该地区各国追求的共同目标。然而,单个国家仅凭自身力量难以实现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各国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到全球化的进程中。基于此,湄公河地区各国积极加入到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诸多国际组织中,参与或建立了众多国际机制。从区域化进程来看,1992年亚开行倡导的GMS机制开启了湄公河地区的区域化进程。随后,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相继加入东盟,湄公河区域化进程启动了“快进键”。同时,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其负面效应也逐渐凸显,尤其是在美欧等国主导的贸易规则、技术标准的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区域化成为湄公河各国抵御全球化负面效应、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湄公河地区国际机制的重叠现象,与本地区激烈的地理政治学博弈以及区域内国家积极推行的“大国平衡战略”不无关系。从地理位置来看,湄公河地区地缘优势显著,战略位置突出。湄公河地区位于两洋交汇处,南北贯通,是典型的陆地锁钥要道。同时,该地区北接中国,西连印度,是国际社会地理政治学博弈的重要地缘支点之一。作为欧亚大陆的最南端,湄公河地区自然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早在殖民时期,英法两国就曾在此展开激烈角逐,最后英国控制缅甸,法国控制印支三国。二战时期,该地区沦为东南亚战区的主要战场,中美英法与日本都在此展开过殊死搏斗。冷战时期,湄公河地区成为美苏争霸的东方主战场之一,美国更是直接卷入越南战争。冷战后,域外大国为谋求地缘利益,在此建立各种国际机制,以保持影响力;就域内国家而言,积极拉拢各大国建立各类机制,引进不同的力量实现“大国平衡”,成为湄公河地区国家应对本地区激烈地理政治学博弈的最佳选择。

  在行为主体上,身份重叠便于问题协商与解决,促进机制间合作。湄公河地区虽然机制众多,但其成员国主要涉及泰、越、老、缅、柬等域内国家,以及中、美、日、印等域外大国。就湄公河水资源合作而言,澜湄合作机制与湄公河委员会是最重要的两大合作机制,除中、缅两国是后者的观察员国外,两大机制在行为主体上高度重叠。成员的身份重叠,有助于两大机制在水资源分配、电站建设、农业灌溉等问题上的对话与磋商,推动湄公河水资源问题的解决。与此同时,在不同的国际机制中,由于身份重叠,当合作涉及不同意见时,各主要行为主体之间也非常容易取得谅解,达成共识。

  在问题领域内,问题重叠加大了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提高了可支配性资源。以湄公河地区减贫问题为例,“亚开行”是GMS合作机制的主要资产金额来源,“亚投行”则为澜湄合作机制提供资金支持,并且通过贷款、无偿援助等方式为湄公河地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发展资金。与此同时,基于地理政治学、经济的考量,中、日、美等国也不断加大对该地区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例如,截至2015年底,中国对湄公河下游国家投资累计达226亿美元;同年,日本在“日湄领导人峰会”上承诺,日本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将对该地区提供61亿美元援助;美国则通过“美湄合作”的制度化建设谋求经济合作长期化。这些都使湄公河地区拥有了更多的可支配资源,有利于社会摆脱贫困,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功能治理上,治理方式的重叠迫使各机制不断展开竞争与创新,进而推动了地区治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例如,以往湄公河地区的发展援助侧重于“硬援助”,而忽略“软援助”。这一治理方式的重叠无疑降低了各类机制的竞争力,使其陷入僵化、低效的恶性循环。为了逐渐增强机制的吸引力及其权威性,迫使各个行为主体探索新的治理方式。如美湄合作和日湄合作,两国充分的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不断加大在环境监视测定、水资源管理等领域的技术合作,以此凸显其机制优越性。与此同时,澜湄合作就治理方式来进行积极探索,形成了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治理方式,慢慢的变成了其它机制借鉴的模板,进而提高了整个湄公河地区的治理水平。

  在行为主体上,一是主体重叠造成成员国机制选择、执行的困扰。就GMS合作机制与澜湄合作机制而言,二者成员国完全重合,彼此在合作目标、领域、项目等方面也相互交叉,成员国在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所受困扰较多。如GMS领导人峰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澜湄机制则两年一次,2017 年举行GMS 领导人会议后,2018 年紧接着举行澜湄机制领导人会议,到2020 年则将同时举行两个领导人会议。二是主导大国在机制合作中目的复杂,恶性竞争、相互掣肘的问题突出。中国推出澜湄合作机制后,即被某些域外大国冠以“新殖民主义”,制造负面新闻,试图干扰其推进。与此同时,美、日等国慢慢地增加美湄合作、日湄合作,泰、越、老、缅、柬等国“选边站”压力日增。

  在问题领域内,问题重叠不断导致机制协调、规范冲突等难题。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例,澜湄合作机制与GMS机制在项目执行标准、管理方式、监管监控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侧重于南北交通走廊的建设,后者强调东西交通走廊的推进,对泰、越、老、缅、柬等国在机制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干扰,进而限制了机制的有效性。以铁路轨距的标准为例,我国主要使用标准轨距(1435mm),而泰、缅、越、老、柬等国则以“米轨”(1000mm)为主,就湄公河地区东西交通走廊而言,不存在换轨问题,但南北交通走廊则面临着标准不一的冲突。虽然轨距是技术性问题,但背后涉及到整体利益的调整,以及随后的成本分摊,致使行为主体之间分歧扩大,影响机制的顺利推进。

  在功能治理上,依赖性发展限制了成员国自身治理能力的提高。在湄公河地区众多的国际机制中,大国与小国、富国与穷国并存,但无论是多边机制,还是双边机制,发展援助和债务减免是其功能治理的主要方式。发展援助和债务减免固然部分减轻了老挝、缅甸、柬埔寨等国的沉重债务问题,缓解了贫困,但持续不断的增加发展援助和不断减免债务反而使这些国家形成对外援的惯性依赖,“助长了部分政策制定者们的惰性,将援助视为一种永久收入。”换言之,大多国际机制侧重于“输血”而忽视了“造血”功能的培育,湄公河地区国家自身治理能力并未得到相应的提升。

  概言之,众多国际机制在行为主体、问题领域和功能治理层面的重叠严重制约了澜湄合作机制在湄公河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湄公河下游国家又一直通过推行“大国平衡”战略来获取利益、提高自身地位,通过热情参加各种机制获得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今后也不会放弃这一策略进而全力支持澜湄合作机制的建设。如何增强澜湄合作机制对于湄公河下游国家的吸引力,切实让湄公河国家从合作中得到实惠,这是推进澜湄合作机制面临的一个明显问题。因此,在澜湄合作机制框架下,使双边、多边合作真正惠及各方,切实促进湄公河下游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化解湄公河地区各国对中国的顾虑,进而夯实澜湄合作机制,显得很重要。

  调整机制合作整体规划。目前,湄公河地区存在着众多的多边、双边合作机制,中国是最重要的参与国之一。中国可在国家层面制定合作机制整体规划,就中国参与机制的定位、主体、方式来进行调整与指导,是提升机制权威性与影响力的关键。尤其是中国没有必要直接参与所有机制,例如日本并不是GMS机制的正式成员国,但其通过亚开行施展的影响力却不可小觑。中方能够最终靠信息支持、资产金额的投入、政策协商等方式对一些机制施加影响,这样既可以消除域内国家对中国主导的担忧,又可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实现各方共同发展。

  整合现有参与的合作机制。在当前的实际在做的工作中,GMS合作机制和澜湄合作机制的项目高度重合,给机制执行者制造了一系列的困扰与麻烦,可以研究淡出GMS机制的可行性,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程序、影响的系统研究。澜湄合作机制并不是取代GMS机制,而是在机制建设过程中做到“有进有退”,避免“机制臃肿”,来提升机制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同时,将云南省参与的跨国合作机制整合到澜湄合作机制中去,适时退出、终止一些运转失灵、低效的机制,做到机制建设重点突出与可持续发展。

  增进域内国家共识。澜湄合作机制在合作过程中,不可能一开始就消除域内国家对中国的戒备之心,也不可能根本上改变其“大国平衡”的外交战略。基于此,在机制建设过程中有必要从始至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通过对话、谈判、协商等方式“求同存异”,努力寻找利益共同点、构建利益共同体,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合作项目真正惠及各方、惠及民生。中国可以在机制发展初期,多承担一些责任与义务,提供少数的公共产品,用行动化解合作分歧、增进合作共识、推动合作深化。

  加强域外大国协调。不可否认的是,经过几十年的合作与摩擦,当前众多全球性的规则和机制由西方大国主导建立,各个大国亦将国际机制建设作为提升国家软实力和话语权的重要手段。澜湄合作机制要加强与美、日、印等国主导的机制在合作议题、规则、方式等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降低澜湄合作机制的政治敏感度,通过一些低敏感领域合作的成功,“外溢”到其它领域,进而推进各国的战略互信,避免恶性竞争与相互掣肘。

  协调发展理念。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在发展理念上的差异成为影响合作能否深入的主要的因素,如果忽视当地国家的发展理念,远离当地公民社会,将面临着机制建设失败的风险。比如缅甸人普遍不认可“发展是硬道理”,也没有“要想富、先修路”的理念。对此,中国既要尊重当地的发展理念,也要积极宣传中国的发展理念与发展经验。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地现实需求,做到“想人所想,急人所急”,尤其是要避免“单向施舍”、“捆绑式援助”的合作观念。

  创新治理方式。国际社会在区域治理与全球治理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治理方式,澜湄合作机制在继承以往治理方式的同时要创新治理方式。一是继续推动地区“相互连通”的全面建设。与此同时,坚持一种“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双向共赢”思路,加强彼此间在技术、管理、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这也是避免国家发展依赖于国际机制的有效方式。二是澜湄合作机制尤其要重视制度的建设,如果一味地侧重于“资产金额的投入”的旧有方式,将不利于机制的长久发展,反而会造成投入巨大效果有限、后续合作乏力等问题。

  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着同样一个问题,即国际机制的“多(数量)”为何没有带来其应有的“好(质量)”?本文的研究表明,这与国际机制的相互重叠密不可分。就原因而言,区域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大国地理政治学的激烈博弈导致国际机制的数量难以遏制,机制重叠不可避免;就内容来说,国际机制的重叠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问题领域和功能治理三个层面的重叠;就影响来看,国际机制的重叠虽然有助于机制间相互协调,扩展了问题解决途径、提高了问题解决效率、减少了机制运行成本、简化了机制运行程序,但也造成了大国间相互掣肘、恶性竞争,资金重复投入与资源浪费,以及国家依赖性发展、自身治理能力低下等问题,进而严重削弱了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简言之,虽然不同的国际机制在行为主体、问题领域和功能治理上各有差异,其表现内容与影响也大不相同,但是国际机制的重叠现象是当今国际社会不可回避,亦难以根除的一种现象。既如此,发挥其积极影响、限制其消极影响是解决国际机制重叠问题最为有效的方式。面对机制丛生的澜湄地区,在行为主体上调整机制布局,在问题领域增进协商合作,在功能治理上创新合作途径,或是提高机制有效性、增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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